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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国抗震历程

■1974年我国第一部建筑抗震规范TJ11-74《工业与民用建筑抗震设计规范(试行)》

■1978年,TJ 11-78《工业与民用建筑抗震设计规范》

■1989年,GBJ 11-1989《建筑抗震设计规范》,1993年曾作局部修订

■2001年,GB 50011-2001《建筑抗震设计规范》,2008年汶川地震后曾作局部修订

■2010年,GB 5001-2010《建筑抗震设计规范》,现在通行的版本

■2015年,我国第一部GB 50981-2014《建筑机电工程抗震设计规范》颁布

■2015年CECS 420:2015《抗震支吊架安装及验收规程》

 

1.0.1 为贯彻执行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》和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》,实行以“预防为主”的方针,使建筑给水排水、供暖、通风、空调、燃气、热力、电力、通讯、消防等机电工程设施经抗震设防后,减轻地震破坏,防止次生灾害,避免人员伤亡,减少经济损失,做到安全可靠、技术先进、经济合理、维护管理方便,制订本规范。

1.0.2 本规范适用于抗震设防烈度为6级至9级的建筑机电工程抗震设计,不适用于抗震设防烈度大于9级或有特殊要求的建筑机电工程抗震设计。

1.0.3 按本规范进行的建筑机电工程设施抗震设计应达到下列要求:

1 当遭受低于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的多遇地震影响时,机电工程设施一般不受损坏或不需修理可继续运行;

2 当遭受相当于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的地震影响时,机电工程设施可能损坏经一般修理或不需修理仍可继续运行;

3 当遭受高于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的罕遇地震影响时,机电工程设施不至于严重损坏,危及生命。

1.0.4 抗震设防烈度为6级及6级以上地区的建筑机电工程必须进行抗震设计。

1.0.5 对位于抗震设防烈度为6级地区除甲类建筑以外的建筑机电工程,可不进行地震作用计算。

注:本规范以下条文中,一般略去“抗震设防烈度”表叙字样,对“抗震设防烈度为6级、7级、8级、9级”简称为“6级、7级、8级、9级”。

1.0.6 建筑机电工程抗震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,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的规定。